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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8版职业资格证书5月份开始启用

来源:优路教育北京分校 发布时间:2018/5/15 11: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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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取消了一批职业资格的许可和认定。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了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新版资格证书的发放提出了相关要求,等待领取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小伙伴不妨先了解一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公室:

  为规范实施《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自5月起启用2018年版证书。2018年版证书沿用2015年版证书的颜色、基本样式和防伪技术指标,对证书内页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职业(工种)及等级”项调整为“职业资格”项并在其下增加一空行,用于填写《目录》中的职业资格名称;增加“职业方向”项,用于填写相应职业技能标准中确定的工种或模块名称(或填写“——”,不能空项)。证书编码、验印等,继续按照我部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8年版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监制、统计和发放工作。依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上年度相应季度各等级鉴定合格人数,按季度提前发放空白证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要加强统筹安排,避免出现证书短缺特别是结构性短缺问题。

  三、2015年版证书从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此前按规定核发的证书继续有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要使用2015年版证书。有富余空白证书的,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统一安排调剂使用。未列入《目录》实施部门(单位)的,应主动上缴多余空白证书。到期结余的2015年版证书,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按规定自行销毁,并将销毁的证书号段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要求,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加强证书规范管理,相关信息不再报备。

  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要按照“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规范考务管理,做好证书打印发放工作。要以证书发放管理为切入点,统筹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确保数据安全、真实、完整、准确。要承诺考证时限,简化考证流程,缩短发证周期,向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七、《目录》中由原环境保护部、铁路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等具体实施的职业资格,仍使用其原证书,证书发放管理按原规定执行。

  工作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职业能力建设司    李  莉  010-84208448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张焕志  010-846611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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